文章来源:九派新闻
2022年3月25日,天津河西警方在调查十余年后,决定对一起“价值200万元广告灯箱失踪案”以行政行为为由撤案。广告公司为索赔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两级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予立案。广告公司负责人傅女士想不通: “10年之后真相大白,我们公司的数百万元损失就这么完了?”
“一夜之间全不见了”
广告公司价值200余万元广告灯箱失踪
公司:职能部门否认行政行为后报警,警方决定立案侦查
天津人傅女士是天津市天马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公司)的负责人。她说,2010年初,天马公司经市区多个行政部门批准,于解放南路和紫金山路上设置了120个、总造价200余万元的大型商业广告灯箱。同年4月7日,他们发现广告灯箱一夜之间全部不见了。
天马广告有限公司留存的灯箱图片 受访者供图
“那是播放商业广告的设备,设备失踪我们面临违约,损失大概500多万元。”傅女士说,考虑到可能有行政命令拆除广告灯箱的情况,他们便第一时间向市容委,以及河西区综合执法局、区市容委、区综治办等职能单位了解情况,但均被否认,“他们都说‘不知道’‘不是我们拆的’‘我们没接到通知’……”
天马公司选择向公安河西分局报案。2010年4月19日,《天津市公安局告知书》显示,你来报案广告灯箱被盗一事,我所已依法受理。同年10月19日,《天津市公安局告知书》显示,你报单位广告箱丢失一案,已立案侦查。
傅女士说,当年,他们广告公司在天津小有名气,“我们当时很信任警方,将公司资质,以及收据原件等都交给了警方,没想到后面会发生那么多波折……”
案件 “不了了之”
时隔近2年警方锁定嫌疑人,案件却被搁置
“刑侦支队负责人说,对方不承认,他们没办法继续侦破了……”
傅女士说,当时公安河西分局刑侦三大队接手侦破此案,因为公司广告灯箱被盗案涉案金额超过60万元,警方还成立了专案组,“正式立案的时间是半年以后,听说因为民警在案件调查初期,曾多次联系河西区的相关职能部门,但各方面都坚决否认此事。他们是在确认不是行政行为之后,才正式立案,对案件进行刑事侦查的。”
“2012年4月,民警在交管指挥中心的帮助下,调取到一个安装在解放南路的监控探头录像,录像中清晰记录了作案人员驾驶车辆系一辆小货车,同时还拍下了作案人员作案的整个过程。”傅女士说,警方在获取这一重要线索后,曾向他们公司的工作人员反复播放了这段录像,“作案人员的身高、体态、发型、衣着,所使用的工具等等都显示的明明白白。”6月,刑侦支队负责人向他们反馈,已经找到了作案嫌疑人,但案件却无法继续侦破了,“他说,对方最初承认了是自己作案,后来对方不承认了,他们没办法再继续侦破了……”
傅女士说,2012年6月,专案组解散,他们的案子被搁置。
警方重启调查
“专案组负责人说,‘最多还有一周就可以结案,领导突然不让查了’”
时隔8年上级公安部门收举报后督办,“调查重启又被搁置”
“这种说法明显站不住脚。”傅女士说,他们找到了负责侦破案件的刑侦大队相关责任人李某,对方的说法截然不同,“李某说他们已经找到了作案人员并且有充足的证据,并称‘他不承认我们就没办法,你们信吗?’‘领导突然不让我们查了,安排去别的案子,专案组解散我们都觉得莫名其妙。’”
对此,天马公司再次联系到河西区刑侦支队负责人,“对方说,人家不承认我们也没办法,我们手里还有很多案件……”傅女士对案件的搁置感到不解。 “2018年,全国开始扫黑除恶,打伞破网。我们把这个案件向上级公安部门进行了举报。”傅女士说,2020年12月,上级公安部门对此案进行了督办。12月15日,公安河西分局刑侦支队再次成立了专案组,“这次是由刑侦支队政委李某担任组长。”
傅女士说,2021年夏,专案组民警称再次找到了嫌疑人,对方承认“广告灯箱”的丢失与他有关,是受河西区综合执法部门的委托,“后来,我从一名办案民警处听说,案件再次被叫停了……”同年9月9日,刑侦支队相关负责人告诉她,“专案组解散了,只留一名民警继续侦办。”
迟到10余年的《情况说明》
广告灯箱截止2007年6月30日已全部超过行政许可期限
公司:立案调查十多年后认定系行政行为,“很意外,也无法接受”
“听说案件再次搁置,我们也就重新开始投诉。”傅女士说,2022年3月2日,公安河西分局刑侦支队约公司员工代表,称要介绍案情,“会议上,他们说失踪的价值200万元的广告灯箱是河西区城管委拆除的,是行政行为。河西区城管委综合执法队相关负责人说,‘准备认下广告灯箱失踪是综合执法拆除的’。”对方无法提供行政单位做出拆除、罚没涉案广告灯箱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告知书”等,实施拆除的人也并非执法人员,“如果是行政行为,为什么当年我们问了所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得到的回复都是否认?”
“警方立案调查十余年,如今说是行政行为。要当年的文件、告知书等都没有。”傅女士质疑道。她直言,区城管委的说法让公司感到很意外,也无法接受,他们要求有关部门出具正式的《情况说明》。
同年3月15日,河西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显示,根据向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调取的行政许可材料显示,天马公司的灯箱广告截止2007年6月30日已全部超过行政许可期限。2010年4月,由区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对天马公司位于河西区解放南路及紫金山路上的户外广告灯箱实施了拆除……上述拆除行为是原区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及相关部门实施的行政行为,而非刑事盗窃问题。
4月12日,公安河西分局决定撤销此案。对此,傅女士认为警方的撤案有问题,“区城管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拆除广告灯箱是行政行为,警方立案调查十余年,作案人都找到了,结果却撤案了。”
受访者供图
谈话录音——
区城管委相关负责人称,只找到了市市容委发的通知文件
找当年相关人员询问,对方均称“不知道”
傅女士说,案件撤销后,公司在2022年8月至9月,多次与河西区城管委综合执法支队进行沟通。
根据8月3日录音显示,河西区城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十多年前的事,他们查了相关的档案,但只找到了2010年1月11日市市容委下发的《关于对街景立面进行专项治理和考评的通知》,该文件没有具体标注整治的位置,“这件事不论是刑事还是行政,总得解决。那个年代,可能领导一句话下来,我们先拆了,但最后也得通知公司。哪怕没通知也得事后告诉你们是谁拆除的……”
录音中,相关负责人还说,“我问了当时的区市容委主任,对方称‘记不清这事了,哪有啊!’当时的科长陈某我也问了,他回答是‘不知道啊’,我问我们内部人也是这个态度,我说‘没事有错咱不怕,你得敢认啊……’”
9月29日录音显示,傅女士说,“市容、综合执法、市政都不知道,你们的证据缺失……我希望您和领导讲,我们谁也拿不出来他们拆我们广告灯箱合法的证据,这件事拆本身就是违法的,程序也不合法……”综合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说,“我觉得您还是走一个法律程序,得有个裁判员……”他还称自己问了很多当时的领导,但都不知道这件事,“能找到的只有那个文件……但当时相关的负责人都说不知道(拆除这件事)。”
傅女士说,“领导都不知道这件事,为什么你们要认这件事?”对方未正面回应,只表示,他们接这件事,就是想处理这件事。对公司若造成经济损失,索赔需走司法程序。
法院拒绝受理索赔
提起行政诉讼,两级法院均以 “超过起诉时限”为由不予立案
“维权十余年,最终结果难以接受”
谈及录音,傅女士说,明显区城管委的负责人都不清楚拆除广告灯箱是不是行政行为,也拿不出告知、执行文书等,但却称愿意从警方手中接手此案并处理,“内部都说不知道,还表示愿意接手并处理,我不理解。”
按照区城管委走索赔程序的要求,天马公司向河东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2年9月8日,河东区法院出具《行政裁定书》显示,本案中,被起诉人的行政行为于2010年作出,现起诉人向本院提起的诉讼已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5年最长起诉期限,依法应不予立案。
天马公司不服,又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上诉。12月20日,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傅女士说,公司的120个广告灯箱丢失,直接经济损失达500多万元。警方调查前,公司从各个行政部门处得到的回复都是“不知道”;警方调查十余年,如今告诉公司这是行政行为,让找区城管委;区城管委告诉公司,索赔需要找法院起诉;法院又称“已过诉讼时效”不予立案,“我们公司花费了巨大的金钱、时间等成本,最终换来的却是这样的结果,我们实在无法接受。”
相关方——
警方:不可能作伪证,具体情况不便透露
区城管委:需要找了解情况的人回复
为什么警方调查十余年,才发现案件系行政行为?是否有证据证明此案系行政行为所致? 10月23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天津公安河西分局刑侦支队相关负责人,对方称具体情况不方便透露。
区城管委“认领”广告灯箱被拆除一事的依据是什么?案发时的相关负责人是否清楚此事?“认领”案件后,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如何赔偿?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区城管委综合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对方表示,具体情况需要联系区城管委办公室。随后,记者联系到区城管委相关负责人,对方表示,具体情况需要找一下了解情况的工作人员,届时让其回复媒体。截至发稿,无回复。
知情人士透露——
区城管委没有找到行政处罚文书、告知书等,也没有找到公司2007年后的资质
曾询问相关领导此事,均称“不知道”。“接手”系认为盗窃不合常理
针对此事,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还联系到曾在区城管委任职,参与和天马公司多次沟通的相关负责人。他表示,天马公司2010年报案之后,公安一直都没有出结果。他任职区城管委时,与警方沟通过此事,“区城管委是通过机构改革后,由4个职能部门合并而来。为了搞清楚他们有没有拆除天马公司的广告灯箱,我问了一圈当时的领导,但他们都说不知道。我们翻遍了档案,也只找到了2010年的一份市市容委的文件。”
他表示,天马广告公司的广告灯箱被拆除,因时代久远,确实没有找到行政文书等档案留底,但可能与其资质2007年已到期有关,“当时电子档案的技术还很落后,很多当时都是手写的,我们没找到能证明天马公司2007年以后的相关手续许可,但公司称是有的,让公司出具留底的原件,对方称原件交给了警方,故没有出具。”记者询问,没有找到资质并不一定代表没有资质,是否意味着天马公司和区城管委的说法,实际都缺少证据无法支撑?对方表示,“对。”
为什么时隔十余年,突然“认领”了这件事?他透露,起初,区城管委不认这件事,因为他们走访了一圈领导,都说“不知道”,“公安案卷里说有个综合执法的负责人好像知道这件事,但我问时,对方说‘不知道’。”“我们虽然不是亲历者,但不能不理‘旧账’。”他们为此事与公安沟通多次,公安也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其中就有监控录像,“如果是盗窃,不可能装车一点点拉走,这显然不合常理。”
当年拆除广告灯箱时的工作人员是否有与职能部门的协议?他表示,拆除广告灯箱的人肯定不是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当年应该都是第三方公司承接的,“我当时不在那个单位,具体有没有协议就不太清楚了。”
关于索赔。他表示,当时区城管委和天马公司谈的时候,认为行政赔偿属于国家赔偿行为,该行为必须有人认定,因此需要走法律途径,肯定要走个行政诉讼,认定区城管委违法,“听说天马公司的一二审都被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 为由驳回了。”